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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妻”
“妾”
争风3k
对于家中私藏甲胄的世家豪门,太子命卢植以冀州刺史身份处置。
“刺”
者,刺举也,检核问事,乃监察之职。
加之卢植尚有假节钺之权,二千石以下官员皆可斩之。
不过别看卢植处置这些世家豪门时颇为痛快,但一开始他是不赞成这种方法的,毕竟这种手段终究非煌煌正道,太子却认为,以非常之道行正义之事,亦是正道。
师徒二人争辩良久,各退一步,卢植同意此次暂且以这般手段处置这些贪腐蠹虫,但下不为例。
至于对这些私藏甲胄的世家豪门的处置,出乎世家豪门的意料,这一次判决所依据的竟然是《汉律。
私藏甲胄一副者,家主弃市!
私藏甲胄逾一副者,族诛!
说起来也是可笑又可悲,明明两汉拥有完备的律法体系,但某位为进一步推行独尊儒术的大儒却推出了“引经决狱”
之法,通过直接引用儒家经义来审理案件。
固然在执法中带有了些许温度,例如以“原心定罪原则”
,也就是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的善与恶。
但其与“亲亲相隐原则”
、“以功覆过原则”
等原则却极大地挑战律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例如邳钦若是被定贪墨之罪当处以死刑,若是“引经决狱”
,便会因为其先祖乃是云台二十八将之一的邳彤,最重的惩罚也是赦免邳钦的死罪后上缴贪墨所得收入并上交一笔罚款,甚至可能最终没有处罚,仅仅是收回贪墨所得。
引经决狱不能说完全错误,至少在权贵横行的时代里,引经决狱完全沦为了权贵阶级肆意妄为逃脱法律的工具,对平民百姓的人情味带来的好处全然比不上破坏死法公平性和权威性后对平民百姓造成的危害。
当然,刘辩也没有觉得想推翻“引经决狱”